中冶众合(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授权龙泽顺达(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公司推广检测业务。龙泽顺达(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所发信息中的检测由中冶众合(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由中冶众合(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
目前尚未见肯定的慢性中毒病例报告。一些研究提示接触甲醛个体或人群患鼻腔或鼻咽部**增多,IARC(1995)将甲醛列

我公司是国家CMA认证环境污染分析监测重点实验室,官方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北京市**、市关于首都大气污染监测及公共场所环境污染检测控制规范精神及要求,组建成立的综合性环境质量监测科研分析中心,监测范围包括:首都大气污染监测(PM10、PM2.5及**细颗粒物检测)、办公场所室内甲醛检测、居民室内甲醛污染检测、装修材料甲醛检测、水质检测、噪声检测、辐射检测、节能及验收检测等。
中心为国家综合性环境质量检测分析及科学研究机构,下设多个专项检测分中心(或研究所),其中及材料检测分中心,从事环境质量检测、系统节能检测、土壤氡辐射检测、板材甲醛检测、外保温钻芯测试、玻璃幕墙性能检测及门窗水气密检测等;理化分析测试研究所(分中心),从事城市大气污染监测(硫化物、氮化物及PM2.5等污染颗粒物)、土壤及水质中毒理性及重金属污染监测等;京畿分析测试分中心,从事公共区域甲醛检测、噪声污染监测、电磁辐射污染监测、装修所用板材、胶漆等材料甲醛污染检测等。
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本中心已有多项环境检测类别和参数为国家环境污染检测**鉴定指标,北京各部门认可的甲醛等检测鉴定中心,北京市首批认可的甲醛检测验收机构,中心实验室设备、人员及项目领域均处于全国*水平,现有多名**院士、博士及高级等,是我国一个居民室内甲醛检测及城市大气环境监测分析机构。
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检测
法规标准要求:
■ 《民用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1;
■ 《民用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DBJ01-91-200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GB 18580-2001等
涉及产品:
人造板及其制品、溶剂型木器涂料、溶剂型涂料、内墙涂料、胶粘剂、木家具、混凝土外加剂、壁纸、PVC
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
序号
分类
检测产品
检测项目
1
无机非金属材料
大理石、花岗岩、水泥、砂石等
放射性
2
人造板及其制品
纤维板、刨花板等
甲醛含量(穿孔萃取法)
胶合板、细木工板等
甲醛释放量(干燥器法)
饰面人造板
甲醛释放量(干燥器法)
3
溶剂型
木器涂料
硝基漆类溶剂型木器漆
挥发性**化合物( VOC )、苯、和二总和、重金属
醇酸漆类溶剂型木器漆
挥发性**化合物( VOC )、苯、和二总和、重金属
聚氨酯类溶剂型木器漆
挥发性**化合物( VOC )、苯、和二总和、重金属、游离二异氰酸酯( TDI )
溶剂型涂料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
挥发性**化合物( VOC )、苯、游离二异氰酸酯(仅 聚氨酯漆需检测 )
4
内墙涂料
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
挥发性**化合物( VOC )、甲醛
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
挥发性**化合物( VOC )、甲醛、重金属
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
挥发性**化合物( VOC )、甲醛、重金属
5
胶粘剂
溶剂型胶粘剂
游离甲醛、苯、+二、二异氰酸酯(仅聚氨酯类胶粘剂需检测)、总挥发性**物( VOC )
挥发性**物( VOC )、苯
水基型胶粘剂
游离甲醛、苯、+二、总挥发性**物( VOC )
挥发性**物( VOC )、游离甲醛
6
木家具
室内装饰装修用木家具
甲醛、重金属
7
壁纸
室内装饰装修用壁纸
甲醛、重金属及其他元素
8
PVC地板
室内装饰装修用 PVC 卷材地板
挥发物含量、重金属
9
混凝土
外加剂
各类具有室内使用功能的用、能释放氨的混凝土外加剂
氨释放量
10
水性处理剂
民用室内用水性阻燃剂、防水剂、防腐剂等
VOC 、游离甲醛
11
其他类
合成树脂乳液
挥发性**化合物( VOC )、甲醛、重金属
水性木器漆
室内用腻子
室内用水泥砂浆等
检测费用报价
我检测中心是经国家卫生局、**、住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专业CMA(图片在关于我们)认定,实验室硬件完全依照CNAS国家认可实验室建设,并依具国际标准ISO/IEC17025:2005标准进行管理。主要针对工业产品、消费品、环境监测等检测服务工作。实验室拥有先进仪器设备以及现代化配套设施,以及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严格的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是专业的第三方检测单位。
我中心可针对客户进行室内、车内空气检测、水质和废水的检测、中央空调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二次供水检测、装修材料见证检测、燃烧试验、环评检测服务、空气检测和废气检测、锅炉检测服务、辐射和噪声检测和照明的检测、油烟检测、加油站油气监测、4S店检测服务(见服务项目)。
我中心具备专业检测CMA,可提供针对客户的详细检测方案。
室内空气检测收费标准
检测项目
实验方法
备注
甲醛
分光光度法
GB/T 18883-2002
GB 50325-2001
氨
分光光度法
苯
气相色谱法
苯、、二
气相色谱法
GB/T 18883-2002
TVOC
(总挥发性**物)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18883-2002
(详情请见注解2)
气相色谱法
GB 50325-2001
氡
y能谱仪
GB/T 18883-2002
GB 50325-2001
注:1.按照标准要求独立且小于50平米的房间设立一个检测点。
2.具体的检测报价,我中心业务经理将为您提供具体检测方案以及报价。
准备样品如下:
客户按照客服的报价和样品量准备送检样品,需要采样或使用容器等特殊要求
例如:
1. 检测微生物等卫生学指标的样品需要用高温灭菌瓶采样,我中心可免费提供灭菌瓶供客户采样;
2. 高纯水和电子级水采集需要使用聚四氟乙烯容器或硬质玻璃瓶;
3. 检测含油废水和测试TOC的水样,需要使用玻璃容器采样;
4. 如需要上门采样服务请电话咨询,预约时间。
备注:详细信息请电话咨询相关客服
● 电话咨询预约:
拨打电话有专业的的工作人员对您进行解答您所遇到的环境检测问题,有针对性的向您介绍相关污染物对您健康的危害及如何检测它们的方式方法。
● 技术人员上门采样(个别项目也可自主送样)
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取点位置,确定监测项目、时间、价格。委派具有实验室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采样仪器进行空气采样。依据现场的情况,为您分析主要的污染源,提供专业解答。填写空气委托单,请明确标明:报告邮寄地址、检测报告名称(委托单位/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 实验室分析
现场采样人员携带空气样品返回实验室,有各项实验室分类接收样品,运用专业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对采回的样品进行分析。
● 主管审核签字并出具检测报告
有主管审核数据,并编制检测报告,由主管批准、审核员、主检三人共同签字,盖中心报告**章
我单位是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成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针对目前北京空气检测服务状况,公平公正地提供第三方*的室内空气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检测、甲醛检测、装修污染检测、建设验收报监、污染危害评估、污染防治、室内污染防治、环境保护专业评估、职业卫生检测、节能检测等相关服务,公益性地向社会各届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数据,监督检验北京市室内环境质量。是经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通过的*人民共和国计量认证合格单位,通过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的CMA计量认证,同时是北京市建设**审核、批准、授权的建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
中心始终坚持将检测数据的质量放在**位,依靠科学的管理方法,严格执行准则的要求,采用目前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检测技术来开展委托产品的检测活动。中心站在第三方公正的立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因来自行政、财务、商业和其他方面的压力而影响检测质量,不从事任何影响自身公正性地位的活动,始终保证其公正性,对发出的检测结果负责。
本中心依据的国家规范有:①《民用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②《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③《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 GB18580-2001、④《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 GB18581-2001、⑤《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 GB18582-2001、⑥《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 GB18583-2001、⑦《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 GB18584-2001、⑧《混凝土外加剂释放氨的**》 GB18585-2001。
我公司宗旨是 :为业主提供*的检测数据,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 CMA检测报告,并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的室内环保信息咨询服务,增强人民的环保意识,引导客户消费,关注中国室内环保行业市场动态,推广室内环保企业**品牌,开拓市场,促进中国室内环保行业的发展;司的质量方针是:公平、公正、高质、高效;公司的质量目标是:检测工作准确率**、质量考核合格率**、优质服务满意率**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建质〔2009〕289号
各区县,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
保证建设质量,现将《北京市建设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建设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条 为规范建设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质量,根据《建设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单位的试验
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现场对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
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
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条 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外窗;
(十二)节能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
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五条 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现场的取样工作,
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
要强制监理的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见附件1)
见证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
*八条 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建设标准执行。
*九条 在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进 行见证。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见证人员
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见附件2),由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技术档案。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十条 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因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
(一)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
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
*十三条 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质量
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十四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有见证试验”**章,由单位
汇总后纳入技术档案。
*十五条 因见证取样和送检增加的检测试验费用计入造价;增加的监理人工费用在
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予以调整。
*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
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动态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十七条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因玩忽职守或
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八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
改正:
(一)未按有关规定接收检测样品;
(二)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
(三)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四)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十九条 市、区县有关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查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明示、暗示、推荐或*检测机构。
*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
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和《关于转发〈房屋和**基础设
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同时废止。
自2009年6月1日起取得许可证的执行本规定。
2009年5月31日以前已取得许可证的按原《北京市建设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
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和《关于转发〈房屋和**基础设
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执行。
*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106项全项检测,如下所列
生活饮用水全项检测
6、具体报价:
检测报价,请您致电我们的工作人员将就您的详细情况为您制定检测方案及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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