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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且没有进行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a——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距离();
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
e——障碍物横截面的边长(),e<750。
2 障碍物横截面边长等于或大于750或a的计算值大于本规范表7.1.2中喷头与端墙距离的规定时,应在靠墙障碍物下增设喷头。
障碍物横截面边长等于或大于750或a的计算值
**板下靠墙处有障碍物时,将可能影响其邻近喷头的洒水。本条提出了保证洒水免受阻挡的规定。同时,还应保证障碍物下方喷头洒水的没有漏喷空白点(见本规范图7.2.5)。
7.2.6 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正前方1.2m范围内,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边墙型家用喷头正前方2.4m范围(图7.2.6)内,**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其布置要求应符合表7.2.6-1和表7.2.6-2的规定。
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边墙型家用喷头正前方2.4m范围7.2.6-17.2.6-27.2.6-2
7.2.7 边墙型洒水喷头两侧与**板或吊顶下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图7.2.7),应符合表7.2.7-1和表7.2.7-2的规定。
边墙型洒水喷头两侧与**板或吊顶下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7.2.7-1
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1、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处或防火区内;
2、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处或防火区内;
3、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5、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6、甲、乙、丙类液体及其他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
7、森林和矿山等防火区内。
申办范围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十八条规定,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属于须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消防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依法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额定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饭店、酒店等餐饮场所;
(三)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等住宿场所;
(四)公共场(馆)、会堂;
(五)门规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网吧;
(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场所;
3、具有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馆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七)未达单项标准,但具有上述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功能的场所。
二、程序及准备资料
(一)申办单位向我队领取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在使用、开业日起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使用场所通过消防验收的法律文书;
3、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安全责任的说明材料;
4、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书面材料;
5、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材料及符合持证上岗规定的岗位书;
6、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此项于网吧);
(二)消防部门初步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填写《消防业务受理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消防业务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消防部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四)消防部门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与不同意的决定,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建筑设计建造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设施、火灾报警、消防主机、声光报警等系统设计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消防相关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控室人员是否取得操作。
还有应急预案,逃生线路图,消防验收各种手续等。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登记指南
设定依据:1、《*共和国消防法》
2、《北京市消防条例》
申请条件:根据《*共和国消防法》*十五条、*七十三条规定,下列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1、宾馆、饭店;2、商场、集贸市场;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4、场馆、会堂;5、公共场所
材料:(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合法明文件;
(2)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的法律文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
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书,法定代表
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网吧需要网络文化或文化局批复文件。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7)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图;
(8)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
(9)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文件、出厂合格证。
(10)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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